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各主管機關應該對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和附屬單位預算進行審核,並將本機關和所屬各機關的預算綜合彙編,並提供配合施政重點的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和績效衡量指標等必要說明,並在規定時間內送達主計處,同時也要將主管歲入預算表送財政部。 舉例來說,根據105年3月9日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彙整的「苗栗縣政府預算籌編作業情形及審議經過」說明,各單位在彙整歲出概算需求後,提請召開審核會議,經磋商研討議定各單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并提供相關的預算編列情形和目標指標,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然後根據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中央政府應於特定日期前編製預算方案並核定各機關的歲出預算額度,然後送交立法院審議。這些規定與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有關,因為它們都是關於預算編製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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