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該地方本年度的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地方政府的預算編製及執行能夠依法進行,並由中央政府進行監督和審核。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某縣政府將本年度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後,主計處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了審核和監督,以確保其預算執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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