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8 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並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這表示財政部在編製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時要考慮各主管機關的意見和預算表,並將這些資料綜合成中央政府的歲入預算,然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份數送達主計處。這條法規確保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相關範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苗栗縣政府的主計處在籌編歲出概算時彙整各單位的歲出概算需求,並在審核會議中討論財政處已彙整的歲入概算額度。這符合法規要求的綜合編成歲入預算的程序,並且在討論歲出概算額度時對收支差短部分提出補充意見,顯示了對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的綜合編製過程。 不過關於此法條的其他款項或相關案例,我沒有更多資料能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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