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9條,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以及融資性收支之安排,連同對司法院主管概算的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再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例如,根據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4條的規定,主計處應在特定日期前核定中央各機關歲出預算額度,並提報行政院審議。这个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預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最後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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