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3條,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可以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然後陳報行政院核定。這條法規強調了概算的編製程序,主要由司法院負責編製,並需要主計處和相關機關提供意見,最後經行政院核定。 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96年2月1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71號裁定,此法條的適用可以在法院裁定中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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