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局、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1 條,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的審查程序包括彙核整理各機關提出的意見,并邀集相關機關舉行審查會議,最終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簽文中的相關範例例子包括苗栗縣政府105年3月9日簽文中的審核會議情形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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