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17條,附屬單位預算的分預算編製,適用本辦法的規定。該法條是針對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提出相關規範,透過本辦法的規定,明確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程序及適用原則,以確保預算編製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以發揮財務效能;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依『強化中程計畫預算作業促進資源有效運用方案』,本零基預算精神檢討及建立資源分配之競爭評比機制,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落實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以健全財政及革新預算編製作業。」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應先進行整體性檢討,並確立施政目標,以確保資源的有效運用。因此,根據該原則,附屬單位預算的編製應符合整體性的規劃和資源分配的競爭評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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