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