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
根據上述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處。這意味著各地方政府需要在特定時間將該年度的預算收支情況報告給主計處,以便主計處進行審核和相關處理。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1條的規定,地方政府未依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這可見於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預算的監督與管理,以確保財政收支的合理性和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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