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7 條,該條規定了各關機關應當依照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編列歲出預算,並附入相應的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後附入主管預算。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預算的透明度和統一性。根據法規本身,這意味著各機關必須對預算編製過程進行細緻分類,並在相應的主管機關彙編後提交。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中華民國101年度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6點前段規定,要求縣(市)地方總預算的編製原則是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年度施政計畫來進行全面籌劃。這個範例呼應了法規第 27 條對於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的要求,進一步說明了預算編製的具體過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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