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8條,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財政部對各主管機關送交的歲入預算表加以意見,並綜合編制成中央政府的歲入預算,以便送達主計處。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財政部對各機關歲入預算進行審核和意見反饋的過程,然後將這些資料綜合成中央政府的歲入預算送達主計處的過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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