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送研考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屬奉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其所作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依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