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五、研考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六、工程會應就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七、國科會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八、行政院核定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派員出國計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應副知主計總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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