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5 條,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編送的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進行切實審核,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的說明,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據此條款施行的範例之一是苗栗縣政府在105年3月9日彙整各單位歲出概算需求後,提請召開審核會議,並經磋商研討議定各單位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然後送達主計總處。另外,主計處前處長也在詢問時提到了首長裁示爭取中央補助的情況,這些都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