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26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這表示各地方政府需要在特定時間將當年度的預算收支情形提交給主計總處。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各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能夠被中央政府監督和評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根據最新法規,政府部門須按時將預算情形報告給主計總處,以確保財政收支情況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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