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9條,主計總處負責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以及融資性收支的安排,並對司法院主管概算加註意見,將這些資料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然後提交給行政院會議確定。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中央政府預算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資料例子:主計總處在彙整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需考慮各類歲入、歲出以及融資性收支的安排,並對司法院主管概算加註意見,以確保預算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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