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0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相關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應在規定時間內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上施政計畫。例如,在案中提到的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應於特定時間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上相關的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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