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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