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的規定,各主管機關在編送所屬機關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時,必須依照行政院的核定情形進行審核,並將本機關的預算與附屬單位的預算綜合彙編,同時提供符合施政重點的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和績效衡量指標等必要說明。此外,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份數將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的單位預算送達主計總處,同時也要另外提供主管歲入預算表送交財政部。 此規定的一個實際範例是苗栗縣政府在105年3月9日的文件中所提到的審核會議情形及審議經過,其中要求各單位積極爭取補助款,主席裁示各單位彌平初步彙整的收支差短,並由財政處統籌彙整歲入財源。這符合第25條所要求的綜合彙編主管預算和提供主管歲入預算表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