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形送達主計總處。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特定的時間,將當年度的預算收支情形報告至主計總處,以確保預算編製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範例:在一次案例中,某縣政府未按時向主計總處報告預算收支情形,違反了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26條的規定。因此,主計總處要求該縣政府補正報告,以符合法定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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