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6 條,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而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而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依此條例,編列預算時須將歲入來源和歲出基金、政事、機關等項目分別記載,並考慮融資性收支預算的借款及償還情況。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網址為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11536&CtNode=364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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