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之歲入滾推原則,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一百零五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3條,各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應參照主計總處與財政部會商確定的歲入滾推原則,並考量過去的實收情形和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并明列計算數據。此外,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交行政院,同時也要另外送交一份給財政部。根據這項法條,主管機關在編製歲入概算時需要考量過去的實收情形和各項發展因素,並且要確保詳實編列和明列計算數據。並以最新的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為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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