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 17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進行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時,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政府在編列預算時需考量適當的公共建設計畫,並按照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執行。舉例來說,政府在編列道路建設的預算時,應該按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計畫、籌措財源等作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