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8條,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這表示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的概算經過送達行政院後,會由主計總處進行整理。而根據這條法規提到的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如果歲出概算違反了相關規定,則可以退回該主管機關進行重編。這個規定可以確保概算的準確性和遵守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網站中的《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最新版本,以及具體退回重編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