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的原始捐助基金超過50%,或是累計捐助基金超過50%是由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的,那麼該財團法人的年度預算書需要送交立法院審議。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則需要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交立法院。簡單來說,就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需要向立法院報告其預算書或營運計畫。例如,某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收到了超過50%的原始捐助基金,那麼該財團法人需要向立法院報告其年度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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