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依據上述法條,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的各類預算書表及施政計畫若涉及機密部分,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並且需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進行。相關資料需以最新版本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為主,作為釐清涉及機密部分的各項程序與規定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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