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總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根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15條,各主管機關在編列歲出概算時,應力求詳實,特別是在屬於共同性費用項目的部分,應該依照主計總處所定的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來進行編列。根據一些相關的判決及裁定書,我們可以得知在編列共同性費用時需要遵守特定的規定和基準,並且在編列歲出概算時要力求詳實,不能隨意違規或忽略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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