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根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0條,執行內部審核人員若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時,應以書面報告行之,並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內部審核的結果能夠得到相應的法定程序與長官的核定,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相關資料來源為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