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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內部審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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