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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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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2. 2.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3. 3.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4條的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進行更正,如果不能更正,則應拒絕之並將情況報告給該機關主管長官。如果是因為該機關主管長官的命令而無法更正,則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果異議未被接受,則應報告給該機關的主管上級機關長官以及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如果未遵守上述規定而未提出異議和報告的話,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將連帶負責。 參考資料: 台灣中央法規資料庫 - 會計法第95條、第96條、第99條及第102條【證 15 ,頁 156-157】。根據這些法條,會計人員應對經費、法令、會計文書具有審查、稽核之專業性、獨立性,且負有把關之職責。如果有不符合法令作業程序的情況,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或依職權拒絕。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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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