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14條的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不合法的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進行更正,如果不能更正,則應拒絕之並將情況報告給該機關主管長官。如果是因為該機關主管長官的命令而無法更正,則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果異議未被接受,則應報告給該機關的主管上級機關長官以及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如果未遵守上述規定而未提出異議和報告的話,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將連帶負責。 參考資料: 台灣中央法規資料庫 - 會計法第95條、第96條、第99條及第102條【證 15 ,頁 156-157】。根據這些法條,會計人員應對經費、法令、會計文書具有審查、稽核之專業性、獨立性,且負有把關之職責。如果有不符合法令作業程序的情況,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或依職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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