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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2. 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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