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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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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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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
非
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
核
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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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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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算審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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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支審核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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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計審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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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現金審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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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採購及財物審核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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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工作審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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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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