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三、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四、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五、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六、傳票及其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七、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八、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九、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但採公庫集中支付作業辦理者,支出傳票得免加註。 十、原始憑證是否標註傳票編號,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有無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十一、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二、會計憑證之裝訂、保管、調案、拆訂、保存年限及銷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