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條,內部審核是指通過對收支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的審核、會計事務的處理以及工作成果的查核,來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的功能。根據這條規定,各機關在實施內部審核時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時,則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舉出會計長對於不合法會計程序的審核把關責任遭受指責的案例,表明會計人員對經費、法令、會計文書具有審查、稽核之專業性、獨立性,且負有把關之職責。在這個案例中,會計長未恪盡會計長之職責,違失情節明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