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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2.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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