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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部審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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