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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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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
  2. 2.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3. 3.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4. 4.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單位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答案。

  • 不動產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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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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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前項契約草案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