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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
  2.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3.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4. 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單位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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