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類施政或工作計畫收支與成本負擔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對於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27 條的解釋,根據上述資料,這條法規要求各機關會計人員在審核各項業務成果時,需要記錄並評估計畫的收支情況和成本負擔情形,並且注意是否有進行定期的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析,如果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則需要及時採取必要的改善措施。這條法規強調了對於業務運作效能的評估和改進的重要性。 資料來源:根據內部審核法第 27 條的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在執行內部審核時,應注意上述的內容,並確保政府機關的財務運作能夠有效且符合效能評估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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