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訂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及各機關之組織職掌,訂入其會計制度。
根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8條的規定,各機關在訂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準則的規定以及各機關的組織職掌,並將其納入會計制度中。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審計法第3條、第58條、第72條、第73條及第78條。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就財產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發生賠償責任之調查階段,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如果負責機關長官接獲審計處的通知後,即應受其拘束並依審計法第78條第1項據以對應負賠償責任之管理人員核發限期追繳命令。 所以根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8條的規定,各機關在訂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審計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各機關的組織職掌,並訂入其會計制度,以確保符合法定要件並負責相關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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