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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2.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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