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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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之採購除經政府核定價格配售者得逕行採購外,均應按其採購金額及市場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之。 一、招標。 二、比價。 三、議價。 四、牌價收購。 五、零星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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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材料之採購除經政府核定價格配售者得逕行採購外,均應按其採購金額及市場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之。 一、招標。 二、比價。 三、議價。 四、牌價收購。 五、零星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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