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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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規範性能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致無需要之呆料,應隨時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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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第35條,對於因規範性能已不適用或原計畫變更致使無需要之呆料,應隨時予以處理。這表示當公營事業機關有無需之呆料時,應當立即進行處理,以避免浪費資源。並且可以透過審查原則審查相關許可申請文件,並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技術可行且流向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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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