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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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應編訂材料彙編,詳列所有材料之 (一) 編號、 (二) 名稱、 (三) 說明、 (四) 單位,為其他各部門劃一使用之依據。並得視事實需要,加列外文名稱、別名、及圖號等欄,以便參照。 材料規範應另編專冊,並將其代表字號,註明於材料彙編之說明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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