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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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所存每種材料,均應切實紀錄並入帳,並視需要,另設材料識別卡。如所存之材料具有危險性,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警語,以防止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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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