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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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料名之中文譯名,應以採用能音意兼表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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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問題中所提及的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113 條來看,其主要規定是要求外文料名的中文譯名必須採用能音意兼表的原則。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外文料名的中文譯名能夠清楚表達其音意。例如,假設一個公營事業機關需要使用外文資料,按照這個規則,其在譯名時需使用能夠音意兼顯的方式進行翻譯,以確保對這些外文資料的理解和使用都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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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