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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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稽查人員如發現用料部門有浪費材料情事,應即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分別予以糾正或飭令賠償或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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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稽查人員如發現用料部門有浪費材料情事,應即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分別予以糾正或飭令賠償或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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