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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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規範,如無詳列之必要時,得擇其表示主要特性之條件,作為說明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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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120 條,如果沒有特別列明必要的情況,可以選擇表示材料主要特性的條件,作為代替說明。這條規則的意思是在於,當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選擇代表材料主要特性的條件來作為說明。這條規則的範例可以是在工程中,某種材料沒有特定的規格要求,但可以根據材料的主要特性來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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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