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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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材料之成本,包括材料之原價、關稅、及驗收入庫前所付之一切運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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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17條規定,購入材料的成本應包括材料的原價、關稅,以及驗收入庫前支付的所有運雜費用。根據台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的政府採購及契約管理法規範,公營事業機關在進行材料採購時,需將所有相關成本均列入成本計算,並在驗收入庫前支付一切運雜費用。例如,如果一個公營機關購買了一批原料,除了原料的原價和關稅外,他們還需要支付運輸費用、驗收費用等相關成本,這些都應包括在購入材料的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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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