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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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應參照左列各項目,訂定各種常用材料之最低存量基準,切實實行存量控制。 一、材料預算。 二、財務情形。 三、耗用紀錄。 四、購料方式。 五、運輸情形。 六、檢驗時間。 七、材料性質。 八、材料來源。 九、材料價格。 十、市場情況。 十一、倉儲容量。 十二、材料需求。 十三、備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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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營事業機關應參照左列各項目,訂定各種常用材料之最低存量基準,切實實行存量控制。 一、材料預算。 二、財務情形。 三、耗用紀錄。 四、購料方式。 五、運輸情形。 六、檢驗時間。 七、材料性質。 八、材料來源。 九、材料價格。 十、市場情況。 十一、倉儲容量。 十二、材料需求。 十三、備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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