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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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後,應即簽訂合約 (格式二) 或類似文件。如合約須具有保證人者,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派員對保,並將副本連同開標記錄底價抄件備文送審計機關備查。合約或類似文件副本,並應分送各該事業機關之主 (會) 計、及主辦出納部門。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九) 第 20067~200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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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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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