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48 條
快速跳轉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決定承辦廠商。其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於報價期限屆滿後,由材料管理部門定期開箱啟封,逐單簽章,並造具比價比較表,以報價最低者得標為原則。
回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決定承辦廠商。其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於報價期限屆滿後,由材料管理部門定期開箱啟封,逐單簽章,並造具比價比較表,以報價最低者得標為原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