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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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宗材料,其訂購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如遇緊急需用時,得視個案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彙總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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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61 條,每宗材料,如果其訂購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如果遇到緊急需用的情況,可以視個案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且彙總報備。 參考資料來自以下兩個法規:一是「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了營繕工程必須送審查,另一個是「台東縣政府暨所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其中明確規定了招標事項需公告五日,並通知相關公會參與投標。 以上資料確實關於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的實施,可以作為具體範例來解釋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61 條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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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